我國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,少子女化議題成為國安危機,立法院法制局提出研析報告,建議檢討現行旁系血親禁婚範圍,研議修正民法限縮禁婚親等至四親等以內可行性,以符社會現況。消息一出引起網友熱議,台灣生殖醫學會理事李茂盛教授呼籲,表兄弟姐妹近親通婚,生出有先天疾病嬰兒、畸形兒的案例屢見不鮮,易對家庭造成衝擊、增加健保負擔,立法應具前瞻與穩定性,不是變來變去的!但究竟四等親、六等親差在哪?四等親有誰?四等親有哪些人?《健康遠見》一文帶你看懂。
四親等以內結婚討論是什麼?事件懶人包一次看
近期高雄一對結婚6年夫妻因發現雙方外祖母是親姊妹,屬於「六親等」旁系血親,導致婚姻被法院判決無效,使子女可能淪為「非婚生子女」引發社會關注。
根據我國現行《民法第983條》規定,不得結婚的親屬限制為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。旁系血親定義在六親等以內(因收養而成立的四親等、六親等旁系血親,若輩分相同則不在此限,屬例外情況);旁系姻親則是在五親等以內,輩分不相同者。目前違反這些規定,將導致婚姻無效。
去年(2024年)有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,提議將民法旁系血親不得結婚的規定由「六親等以內」改為「四親等以內」,該提案最後自行撤案。
立法院法制局有意建議修法,將近親結婚限制從六親等放寬至四親等
而近日立院法制局提出議題研析報告指出,建議主管機關參酌德國、日本等立法例修旁系血親禁婚範圍,研議將旁系血親禁婚範圍適度限縮至四親等以內。
根據《聯合新聞網》報導,該〈近親禁婚規定之相關法制問題淺析〉報告指出,我國1998年修正民法,基於優生學的考慮將旁系血親禁婚範圍訂為六親等以內,然而近年基於婚姻自由等理由,多數國家皆立法縮小禁婚範圍,包括旁系血親禁婚不超出三親等。此外,針對違反近親禁婚規定的法律效果,相較德國與日本等國皆採取「得撤銷」,我國「結婚無效」的規定也有值得檢討之處。
立院法制局表示,過去認為婚姻目的在於傳宗接代,然而在個人與社會自覺的年代,這種狹獈的觀念早已遭到揚棄,況且隨著醫療科技進步,只要在孕期確實進行產檢,就可大幅降低產下罕病兒機率。
報告中建議,主管機關參酌德國、日本及我國同性婚姻等立法先例,研議將旁系血親禁婚範圍,適度限縮至四親等以內,以利符合社會現況,同時建議主管機關,參酌他國立法例,將現行違反近親禁婚「婚姻無效」,研議修正為「得撤銷」。
台灣與鄰近國家現行禁婚限制
台灣:六親等以內
越南:六親等以內
德國:二親等以內
日本:三親等以內
中國:三親等以內
英國:三親等以內
南韓:八親等以內
菲律賓:四等親以內
新加坡:四等親以內
圖解親等計算方式,搞懂直系/旁系/血親/姻親
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資料,直系、旁系、血親、姻親定義如下:
直系:指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父母親、子女此類親屬關係。
旁系:指直系以外之親屬。
血親:具有事實上血緣聯繫之親屬,及法律上血緣聯繫(收養)之親屬。
姻親:指血親之配偶,如兄弟姊妹的配偶;配偶之血親,如丈夫或妻子之父母或兄弟姊妹;配偶之血親之配偶,如丈夫或妻子的兄弟姊妹的配偶。
親等計算方式參考下方家庭關係圖,圖中的一條線即代表一個親等,舉例說明:

(1)我與父母親為一親等。
(2)我與姐姐為二親等(我到父母為一親等,父母到姐姐再一親等,加起來為二親等)。
(3)我與表姊弟為四親等。(我到母親為一親等,母親到外祖父母再一親等,外祖父母到舅舅為再一親等,舅舅到表姊弟再一親等,加起來為四親等)。
(4)父親與外祖父母因婚姻關係而互為一親等。
(5)母親與伯父因婚姻關係而互為二親等。(母親到祖父母為一親等,祖父母到伯父再一親等,加起來為二親等)。
(6)我的配偶與我的姑姑為三親等。(配偶與我的父母因婚姻關係為一親等,父母到祖父母再一親等,祖父母到姑姑再一親等,加起來為三親等)。
四等親、六等親差別在哪裡?圖解親等計算方式
根據中國醫藥大學全球資訊網:血親之親系及親等圖,四親等、六親等判斷方式如下:
六等親有誰?六等親有哪些人?
六親等內血親有堂姪孫、堂姪孫女、表姪孫、表姪孫女、再從兄弟、再從姊妹、外再從兄弟、外再從姊妹、族伯叔祖父、族祖姑、外族伯叔祖父、外族祖姑。
四等親有誰?四等親有哪些人?
四親等內血親有堂兄弟、堂姊妹、表兄弟、表姊妹,以及姪孫、姪孫女、外甥孫、外甥孫女、元孫、元孫女、外元孫、外元孫女、高祖父母、外高祖父母、祖姑、伯叔祖父、外祖姑、外伯叔祖父。

生殖醫:近親通婚畸形兒案例多,勿忽視健保負擔
台灣生殖醫學會理事、茂盛醫院院長李茂盛教授出面回應,在過去表兄弟姐妹結婚與生育的案例中,常出現許多畸形兒,這對台灣社會並非好事,更會造成健保資源的額外負擔。若如今立法院擬修旁系血親禁婚範圍,為了改善少子女化問題,近親結婚對於少子女化問題完全沒有幫助。
李茂盛認為,少子女化根本原因並不在此!想改善少子女化問題,應著重於提升托育政策與優化生育補助等,並鼓勵年輕人提早結婚,增加婚姻數量才是有效的政策方向。他強調,立法應具備長遠且周全的規劃,不應頻繁變動,否則會對社會造成混亂。
參考新聞與資料來源:
1.《聯合新聞網》立法院法制局:旁系血親禁婚 建議改4親等內
2.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:什麼是四等親以內的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呢?

